本縣「110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(高中職及大學校院部分)」自111年3月1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受理申請,詳如說明。

1.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。

2.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肄業學校初審、核章後造冊(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,且各項成績均符合者),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),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、資料遺漏、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,不通知補正,即喪失申請資格。

3.所送申請書及證件,不論錄取與否,概不發還;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。

4.核發要點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