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意辦理113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,於本(113)年4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。

一、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(以下簡稱非學條例)辦理。

二、國民教育階段欲申請者,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(非學條例第15條)。

三、前揭條例所定原學區學校,係依國教法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學籍管理辦法及學區劃分規定,學生所應屬之學區學校,私立學校非前開規定所定之學區學校,不得做為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之設籍學校。

爰國民教育階段設籍私立學校之學生,如申請通過許可辦理個人實驗教育,其學籍應回原學區學校。

四、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 條規定,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「戶籍所在地」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

五、欲申請者,請檢具以下資料1 份(免裝訂以便掃描),於113 年 4 月 30 日前寄(送)至本府教育處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 號)彙辦:

 (1)申請書: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,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 人同時簽名,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

 (2)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。(非學條例第6條規定)

六、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,將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;屆時未補正者,得不予許可。(非學條例第6條第9項規定)

七、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,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,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,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、成績之評量、校內活動之參與、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,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,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(非學條例第16條)。

八、倘申請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無論是否與學校合作,請申請人(家長)務必先跟設籍學校溝通,並於計畫書填妥配合事項及模式,另需請設籍學校核章

九、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,公務資源區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」連結下載(https://bit.ly/2RQrK97)。